一、超限超重货物定义与分类
定义
超限货物:铁路货物在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超重货物: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超限货物等级
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 mm 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
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mm至未满230mm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230mm至1250mm间超限者。
超限货物分类
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3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下部超限。
上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
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125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超重等级划分
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3个等级:
一级超重:1.00<Q≤1.05
二级超重:1.05<Q≤1.09
超级超重:Q>1.09
注:Q为活载系数
二、超限超重货物装车作业规定
装车前
发站应通知车辆部门检查车辆技术状态;确认拟使用的车种、车型、车数符合确认电报和装车要求,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的规格、数量及质量符合装载加固方案规定;测量车地板的长度和宽度,在负重车上标划车辆纵横中心线;在货物上标明重心位置(投影)、索点;向装车人员布置装车事项。
装车时
站段应派超限超重运输和装载加固专业技术人员到装车现场进行指导。装载和加固作业须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进行。
装车后
须检查、确认货物装载加固符合规定要求。重点检查、确认:货物实际装载位置符合装载加固方案;车辆转向架旁承游间符合规定;使用的加固材料和装置规格、数量、质量和加固方法、措施、质量符合装载加固方案;垫木、支(座)架等加固装置,状态良好,完好无损坏;钢丝绳等加固线已采取防磨措施,捆绑拴结牢固,拴结点无损坏;焊接处焊缝长度、高度符合规定,焊接质量良好;跨装车组连接处的提钩杆捆绑牢固,车钩缓冲停止器已按规定安装;带有制动装置、变速器和旋转装置的货物,制动装置全部制动,变速器置于初速位置,旋转部位锁定牢固;自轮运转货物的动力传动装置已断开(机车车辆除外),制动手柄在重联位置并固定良好。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铁总运〔2016〕260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