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指定进口口岸

发布日期:2022-04-21     来源:西安自贸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西安港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是我国内陆首个进境粮食指定口岸,以往,内陆地区进口粮食要通过复杂的国际流程,借助已开通粮食进口口岸功能的沿海港口开展。2015年12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正式批复西安铁路开放口岸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现阶段我国国家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的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有:大豆、油菜籽、小麦、玉米、大麦、稻谷、小豆、杂粮。大麦粉、菜籽粕、麦麸等。西安港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正式运营后,搭乘中欧班列长安号进口的粮食有:大麦、小麦、绿豆、小麦粉等。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相关法律规定进境粮食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出口国家农业部签订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是指产自出口国,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粮食名称,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经国家海关总署批准的指定生产区域或出口国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Tilletia indica Mitra)、
  2.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3.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4.玉米褐条霜霉病菌Sclerophthora rayssiae
  5.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6.飞机草Eupatorium odoratum
  7.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8.狭叶独脚金Striga angustifolia
  9.独脚金Striga asiatica
  10.花斑皮蠹等(Trogoderma variabile)。
  五、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出口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应对输华粮食出口、加工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检疫条件及实施过筛清杂等措施,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注册的出口、加工仓储企业。中方对相关企业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
  (二)生产要求。
  出口国应组织相关种植、加工及出口企业,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粮食生产过程中有害生物的发生。
  (三)加工储运要求。
  在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晾晒、烘干、过筛等措施,避免霉变或携带土壤、植物残体、杂质及检疫性杂草种子。
  (四)产品要求。
  输华粮食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不带活虫和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或外来杂质。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国应在输华前对其实施检验检疫,以确保输华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
  (六)包装要求。
  输华粮食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以清晰的中文字样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加工厂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料产区等可追溯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粮食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粮食应从中方建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
  (二)证单核查。
  1.核查进境粮食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输华粮食应在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上述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检出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出口国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注册企业出口,甚至暂停输华等措施。